1、互联网保险绝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互联网化,而是对商业模式的全面颠覆,是保险公司对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保险并不是把保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售卖这么简单,而是要充分挖掘和满足互联网金融时代应运而生的保险需求,更多地为互联网企业、平台、个人提供专业的保险保障服务。
2、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
3、销售渠道结构改变 保险行业传统营销渠道包括直销、银行代理、电话销售等,在增长上面临空间的有限性和成本相对高企等问题,而互联网渠道拓展了营销的宽度。基于“云”的平台不仅降低了前端成本,而且减少了持续的基础设施投资,进而带来规模持续增加的潜在客户群体。
以上种种案例表明,在现有的监管政策中,有诸多细节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在理解上也就存在一定的想象空间。小观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一个过程,互联网保险为行业注入创新活力的同时,也必将带来新的问题。站在监管的角度而言,也需要经历探索的过程,逐步构建一个完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体系。
\x0d\x0a\x0d\x0a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x0d\x0a\x0d\x0a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
这样调整,有利于减少职责交叉,提高管理效率,落实管理责任;有利于统筹推动报刊、出版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传播体系,提高文化传播能力;有利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做大做强,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整合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食品安全目前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流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消费。实践证明,监管部门越多,监管边界模糊地带就越多,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点,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责任难以落实。多个部门监管,监管资源分散,每个部门力量都显薄弱,资源综合利用率不高,整体执法效能不高。
1、首先,革新营销理念,提升保险认知度。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时代,保险公司需要摒弃传统的销售导向型思维,积极***用全员营销与社会化知识传播的方式提升客户对保险的认知。运用这些策略,在公众中普及保险知识,增强社会整体的风险保障意识,使保险成为生活必备的经济保障,而非简单的产品推销。
2、招行与平安 招行侧重用户体验,注重商务风格与精简功能,而平安银行则强调互联网风格与用户运营。两者在活动运营、风格分析与文案策划上展现出不同特色,招行更倾向于深度耕耘与持续性经营,平安银行则在活动策划与内容输出上追求多样化与原创性。
3、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关于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问题,以及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问题研究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